[臺中市] 債權人不能代位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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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土地經法院拍賣,嗣後由債權人代位向稽徵機關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為債權人行政訴訟所主張之權利,現行並無保護其利益之法規,也就是說,債權人之身分並非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所保護涵蓋之對象,所以稽徵機關會否准債權人之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最近判決案例認為,除對違法課徵土地增值稅處分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抵押權人,其權利將因債務人是否行使退稅請求而直接受影響,才可以准許其於債務人怠於行使退稅請求時,得代位債務人請求稽徵機關退還溢繳之稅款予執行法院外,其餘債權人,縱因違法課稅處分減少其債權受分配之金額,因僅是受清償程度之經濟上利益受影響,並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不得對違法課稅處分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也無從代位行使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退稅請求而提起課稅義務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