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好康消息報你知!!!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關於退稅之規定有:一、對於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訴願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10日內,主動辦理退還。二、對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三、出典人回贖土地,其原預繳之土地增值稅,於回贖時申請退還,不受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申請退稅之限制。
另外,因知名律師登記在太太名下的自用住宅,被依營業用課稅長達15年,發現後稅捐機關只退回近5年稅款之爭議事件,財政部現在將條文修正為「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民眾如有相同情形之溢繳案件,所溢繳之稅款,將可獲得全數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