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作農用之法院拍賣農地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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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農業用地,如有部分未作農業使用,於拍定後經拍定人申准辦理分割,農業主管機關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不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