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不列入房屋稅課徵範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房屋依使用情形區分為營業用(店舖、工廠、……等)、住家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事務所、補習班、空屋、診所、……等)三種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該分局表示,在寸土寸金的情況下,有些納稅義務人會利用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供人行銷各式各樣產品的廣告看板;因為該頂樓增建廣告塔,除了加重其房屋負荷量外,並無增加房屋使用價值,自無房屋稅條例第2條之適用,不屬於房屋稅課徵對象。故無營業用、住家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三種使用情形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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