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戶籍遷出,雖仍居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 !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凡符合〈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3〉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約211坪〉以內。〈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5〉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等自用住宅用地條件的土地所有權人,請於每年9月22日前向該處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即可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超過9月22日以後申請者則自次年才可適用。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雖實際仍居住於該地,但與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不符,該處土地仍將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