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可免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有民眾詢問,自己身為低收入戶且領有殘障手冊,其房屋稅可否減免?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又財政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得以比照前開規定,免徵房屋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具備貧民或低收入戶資格,可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該局提出申請。惟該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至於領有殘障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則不得適用。民眾如尚有其他稅務疑義,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