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滯欠使用牌照稅車輛如有使用,請儘速繳清欠稅或向彰化行政執行處申請核准分期繳納,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貫徹「疾民所疾、苦民所苦」的施政理念,秉持一貫為民服務的精神,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本於愛心辦稅及輔導重於處罰的原則,更貼近民眾的心,針對96年至100年稅單已送達但未繳清稅款的使用牌照稅案件,於9月下旬郵寄通知單,提醒納稅人,如欲使用車輛,請務必繳清欠稅或向彰化行政執行處申請核准分期繳納,以免經查獲被處罰。
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依上開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如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包含停放路旁,將會被處1倍之罰鍰。最近有位吳姓車主,登記他名下有5部自用小客車,吳姓車主在100年3月下旬收到繳納期間為4月1日至4月30日之稅單,當時不以為意,以為循往例待稅務局7月份再次催繳稅款時再繳納即可,不料6月起陸續被查獲該5部車輛行駛公共道路,8月下旬就收到裁處書及合計5萬6,150元之罰鍰繳款書,直呼真是得不償失。
該局指出,100年截至8月底使用牌照稅裁罰件數計3,558件,其中因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使用公共道路經裁罰件數2,138件,比率高達60.1﹪,所以特別籲請民眾平時應按時繳稅,養成守法的好習慣。另為避免民眾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而遭受處罰,主動針對已送達未繳清稅款的使用牌照稅案件,再次以通知單提醒民眾注意,免於受罰,替民眾看緊荷包。如尚有疑義,請電洽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04-7239131分機510-513、521-523、560-563、565-567、171-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