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之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營業人則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應依合約規定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上述「委託代銷」的交易型態,委託人在送貨給受託人時要開立發票,受託人銷售貨物時也要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事後並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發票及結帳單〈結帳單須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之發票號碼〉給予委託人,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該局查獲甲公司委託乙公司銷售貨物,甲公司均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而是由甲公司直接開立發票予買受人,乙公司則按當月銷售件數,計算佣金收入,開立發票向甲公司請款,如有買賣解約銷貨退回時,乙公司則向甲公司索取佣金退回折讓,買受人負擔的違約金亦由乙公司收取並開立發票予買受人。整個交易型態完全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委託代銷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銷售金額高達數億元,經審理後乙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甲公司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委託代銷或受託代銷貨物之交易行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黃審核員;電話23965062分機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