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復查期間之規定,以免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或罰鍰如有不服,應在繳款書所載限繳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天內向該局申請復查,以免逾期,而喪失行政救濟之權益。
    
  該局指出,經統計97年度因逾期始申請復查,經該局以程序不合駁回計有7件,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可不慎。該局舉例說明,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為7月1日至7月31日止,納稅義務人如對課稅內容不服,應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8月1日起算30日即8月30日內申請復查,超過8月30日始申請復查者,即屬逾期。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以郵寄方式申請復查者,其申請復查日期之認定,係以發寄局郵戳日期為準。納稅人如仍有疑義,歡迎洽撥稅務局電話22585000分機331至33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