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地下室課徵房屋稅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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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
該分局進一步並說明,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或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使用,而空置未作停車使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有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按其使用性質分別適用不同之稅率,營業用按其現值3%課徵,非住家非營業用按其現值2%課徵,住家用按其現值1.2%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