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票據所書立的收據,可免貼花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收受票據,包括支票、本票及匯票等,所出具的收據,可免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解釋,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摺,每件應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也就是民眾凡是收受或代收銀錢所書立的收據、收款回執以及收取租金的簿摺等具有收據性質的憑證,都必須要貼用印花稅票。但是,如果收到的是票據,並且有在收據上記載票據名稱及號碼,則該收據可免貼印花稅票。
該局特別提醒,收受票據所書立的收據上一定要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如某某銀行支票與支票號碼等才可免稅;否則仍應視為銀錢收據須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