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社團或神壇使用,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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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房屋供社團或神壇使用,其基地已非自用住宅用地,應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如能明確劃分使用範圍,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者,其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仍可依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適用一般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