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免貼用印花稅票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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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是以不論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發普通收據,皆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