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房屋租賃契約書作為銀錢收據,應貼足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銀錢收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而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為現行印花稅法所規定。

該局以房屋租賃契約書為例,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該契約書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按現行規定,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取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若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稅捐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以免受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您仍然有其他疑問或想要進一步了解印花稅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