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於土地使用編定前,部分面積供政府興建輸電鐵塔,並經農業機關認定,核發整筆土地農用證明,則可以修法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有關「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之認定,應以該農業用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又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於土地使用編定前,政府興建軍事碉堡、輸電鐵塔及自來水蓄水池等設施,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是以農業用地部分面積經臺電公司設置輸電鐵塔,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均作農業使用,且該鐵塔係土地使用編定前設置,並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而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整筆面積准予以89年1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