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地價稅土地,原因事實消滅後,應向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經核准免徵地價稅的土地,其減免原因、事實消滅,致不符合減免要件時,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查獲時遭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予以補稅並處罰鍰。舉例說明,李先生有一筆土地,原本無償提供公共通行使用,經該分局依規定免徵地價稅,嗣後因李先生於98年度1月1日,施工將該筆土地闢成花圃使用,不再供公共通行,已不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免稅規定,李員應於1月30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徵地價稅。否則一經查獲,將會補徵應納地價稅,並處以所漏稅?1至3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