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可作為各該事業福利費列支;但為加強體育活動,該項經費亦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至所稱「體育事業」之範圍如下:(一)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及其所需器材設備之費用。(二)培養或支援運動團隊之費用。(三)支援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運動團體之經費。(四)舉辦或支援運動比賽及經常性之體育活動之經費。(五)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建各種體育場所及運動設備之經費。 該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蔡玉杏,電話:04-23051111轉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