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將房屋信託移轉予孫子是否應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周爺爺因疼愛孫子,在孫子杰倫出生後即將自己名下的不動產成立信託,明定於杰倫年齡屆滿20歲成年時,將信託財產移轉給愛孫。周爺爺成立信託行為時,是否應申報贈與契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第16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故周爺爺名下之財產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是屬不課徵契稅情形。但在愛孫杰倫滿20歲成年時,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予杰倫,杰倫即應估價立契於成年之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契稅。此外,如申報之契價,未達到申報當時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依契稅條例第13條規定,應按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計課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