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牌照稅開徵至4月底截止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98)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cc以上重型機車之使用牌照稅於98年4月1日~4月30日止開徵,繳款書已於3月中旬寄出,敬請納稅人依限繳納,倘逾期繳納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15%。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罰鍰,如尚未接獲或遺失繳款書者,請逕向監理機關或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及兩分局補發,以便如期繳納。另對於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罰鍰。

該局近一步表示,車輛如有出售、暫停使用、毀損不堪使用或失竊(請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車輛協尋證明單) ,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停駛、報廢或失竊註銷牌照等登記手續。否則,使用牌照稅仍繼續發單由原車主負責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