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符合延期繳納標準之營利事業均可延期繳納所得稅3個月。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本(98)年度營利事業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含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98年度暫繳申報案件及繳納期限在98年2月4日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徵案件,凡符合97年9至12月或98年1至4月之營業收入淨額與前1年度同期比較減少30%以上之營利事業,均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延期繳納,惟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另延期繳納期間之末日不得逾98年12月31日。該局指出,由於國際金融海嘯造成景氣不佳、失業率攀升,財政部為協助繳納所得稅有困難之營利事業,自98年2月4日起,特別訂定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使符合延期繳納標準並於規定納稅期間內提出申請之營利事業,得延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延期繳納方式有「線上申辦」及「非線上申辦-臨櫃或郵寄申請」等,採「線上申辦」之營利事業可使用工商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辦理;「非線上申辦」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下載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申請書,於填妥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達到延期繳納標準之營利事業仍須如期申報,且經核准延期繳納之案件,只能採取現金繳納方式,不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便利商店等其他繳稅方式。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戴昭杰,電話:04-23051111轉8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