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辨理變更編定,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為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辨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原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辦理土地變更編定造成不符上揭條款規定,而地價稅課徵方式非依土地情況按月或按日計算稅額,政府為保障納稅人的權益,統一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改課地價稅;若民眾辦理土地變更後作自用住宅使用,請記得向稅務局或埔里、竹山兩分局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與一般稅率相較,二者的稅額相差4倍以上,請納稅人注意。民眾有任何地價稅的疑問可向該局或埔里、竹山兩分局查詢,稅務局查詢免費服務專線:南投總局: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