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使用牌照稅開徵宣導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年度使用牌照稅繳納日期自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凡使用公共道路之機動車輛,除符合使用牌照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者外,均應繳納使用牌照稅。本縣使用牌照稅委託屏東監理站代徵,繳款書由屏東監理站郵寄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未收到繳款書或已收到而遺失者,應於繳納期間內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如期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
最高可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路邊停車) 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應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另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稅捐稽徵機關,為簡政便民,經核定免稅之車輛,嗣後如其免稅條件未有變更,不必每年按期申請。另車輛如有遺失時,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