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按進銷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日前因經營不善申請核准解散登記,該如何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相關退抵文件及應納稅額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事宜。
該所進一步表示,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於清算期間需處理餘存貨物或勞務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報其應納或溢付之營業稅額;營業人清算期間屆滿當期之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於清算期間屆滿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或退還,營業人若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將依同法第43條規定,依照查得資料核定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予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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