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至4月30日開徵,請依限繳納,以免遭處1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98)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至4月30日開徵,牌照稅單計31萬9,000件已全數由郵局寄達納稅義務人,請如期繳納。若逾期未繳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補繳稅款外,另加處1倍之罰鍰。

稅務局說明,繳納使用牌照稅管道相當便利,除可至銀行、農會、合作社繳納現金外,尚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但繳納金額不可超過2萬元,且需自行負擔手續費6元。另外,納稅義務人亦可利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片金融卡、電話語音轉帳等方式繳納稅款,但部分繳納方式需收取手續費。

稅務局並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或遺失牌照稅單,可至稅務局鳳山總局、岡山分局、旗山分局及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補發稅單,如有更改地址或電話時,可一併申請更改,以便於通知。民眾收到稅單若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分機 261~263、266、267、276~278 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