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僱用員工出租建物,應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景氣停滯,中古屋買賣市場觀望人多,促使屋主將其名下房屋出租,並僱用人員協助處理相關出租事宜,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97年11月0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號函釋個人設置營業場所、牌號或僱用員工,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該局籲請一般民眾除符合上述情況應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外,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