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逾期未繳依法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等稅款逾期未繳,依法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到15%。
該處分別以不同之截止繳納日說明如下:

例1:截止繳納日為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繳納尚未逾2日,免加徵滯納金,星期一繳納,因已逾2日,應加徵1%。(餘類推)

例2:截止繳納日為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繳納尚未逾2日,免加徵滯納金,星期一、星期二繳納,已逾2日,應加徵1%。(餘類推)

例3:截止繳納日為星期六或星期日
因截止繳納日為假日,可順延截繳日至星期一,星期二及星期三繳納尚未逾2日,免加徵滯納金,星期四、星期五繳納,已逾2日,應加徵1%。(餘類推)

例4:截止繳納日為例假日,假設為星期四,順延截繳日1天至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繳納尚未逾2日,免加徵滯納金,星期一、星期二繳納,已逾2日,應加徵1%。(餘類推)

逾期繳納稅款,只能持稅單到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使用24小時全日無休的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或便利商店等管道繳稅。該處特別籲請納稅人勿心存觀望,收到稅單一定要在繳納期限內去繳納,以免逾期造成欠稅,而遭移送強制執行,甚至被限制出境,影響自身的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