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附證明文件,送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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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抵減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該局說明,於現行審查實務,發現公司常因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為虧損數,或以其他非屬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之投資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致未將當年度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填報於租稅減免附冊第15頁之投資抵減明細表,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而喪失抵稅權益。
該局指出,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無論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否使用投資抵減稅額,皆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有抵稅權。逾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提出申請者,自未符合抵減辦法第8條第1項之申報期限規定。
該局呼籲,公司申請適用租稅獎勵辦法時,應注意相關申請期限之規定,以免喪失租稅優惠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游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