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再做營業使用了,於申請停業登記後,應向稅務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供營業使用的房屋,於停業期間,在未依法申請註銷營業登記前,仍應繼續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於停業登記後,若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為住家或空置未使用時,請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稅務機關將依實際使用情形按住家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若未依上揭規定申報使用情形變更,仍會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住家用稅率為1.2%,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為1.5%,營業用稅率為3%,且房屋稅是按月課徵,所以使用情形若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儘速向稅務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