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因故不能使用請即向監理機關辦理手續可停徵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所有人如車輛已出售、被扣、被竊、或毀損不堪使用等情形,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註(繳)銷、報廢等手續。在未辦手續前,使用牌照稅仍由原車主繳納,其稅額仍依照全年度計算,辦妥手續者,當年使用牌照稅可按使用日數計徵,次年起牌照稅可以停繳。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因此特別籲請車輛所有人注意,車輛既已向監理機關登記領照,爾後因故不能使用或不願意繼續使用者,應請向監理機關辦妥停駛(註銷)手續,以免因未辦停止使用,車籍資料仍存在,視為繼續使用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