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98年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起開徵,財政部提醒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的車主可以申請免繳使用牌照稅,尚未申請的民眾請持相關證明文件,儘速到車籍所轄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因為使用牌照稅係採按日計徵。

該部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1輛為限,可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1輛為限,可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一經核定免稅,如原核定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
   
上述申請免納使用牌照稅的手續,除應填寫申請書外,並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本身領有駕駛執照的車主,係檢附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等4種證明文件;另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的車主,則檢附身心障礙手冊、駕駛人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戶口名簿。惟均受每人1輛或每戶1輛的限制,且自稅捐機關核准免稅之日起開始適用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