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召開委員及諮詢委員聯席會議第13次會議及委員會議第5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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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賦改會)於98年3月31日召開委員及諮詢委員聯席會議第13次會議,由召集人邱副院長正雄主持。會中就「營業稅相關問題之檢討」及「納稅人權利保護之研究」等2項議題提出期末報告,並進行討論,會中各與會委員及諮詢委員討論極為熱烈,並提供諸多寶貴意見,其後再接續召開委員會議第5次會議,經委員會議充分討論後,獲致重要結論如下:
一、「營業稅相關問題之檢討」議題:
(一)放寬券商複委託轉付其他國內外券商之金額得適用代收轉付之規定;支付予國外券商之手續費,得比照國內券商適用金融業2%稅率。
(二)授權財政部訂定購買國外勞務課徵營業稅之起徵點。
(三)法院、行政執行署或法院委託之公正第三人拍賣或變賣之貨物,其拍定價格不含營業稅,該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或買受人,但交債權人承受者,納稅義務人為該承受人。
(四)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且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及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將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或解散時餘存貨物,經查明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得免視為銷售。
(五)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1租稅優惠於98年底施行屆滿後,科學工業公司進口之機器、設備,回歸依營業稅法規定課稅。
(六)與保稅區營業人有關之營業稅租稅優惠措施,比照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等特別法規定辦理。
(七)特種飲食業之稅率問題,列為「對奢侈消費課徵特種銷售稅之研究」範圍,通盤考量。
二、「納稅人權利保護之研究」議題:
(一)為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於稅捐稽徵法增定第一章之一「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針對租稅法律主義、公開解釋函令及財政資料、租稅優惠不得過度及課稅調查之正當程序等事項予以規範。
(二)將政府設置納稅人權利保護組織及納稅人權利保護官,列為長期研究,視社會、經濟及文化發展情形,再行推動。
(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契稅條例第24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及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等,研訂行為罰金額上限。
  財政部說明,上述2項議題特別感謝林世銘教授貢獻智慧,提出周延深入之研究報告,也感謝與會委員及諮詢委員鼎力支持及協助,該部針對各研究議題之結論將積極推動,並儘速進行相關稅法之修正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建立公平合理之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