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先放後稅貨物,按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期別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李小姐詢問:公司進口貨物一批,海關放行日期與稅款繳納日期分屬不同月(期)別,究應以那一個日期作為營業說申報進項稅額之月(期)別。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屬先放後稅案件,因繳納稅費日期在海關驗放日期之後,可能產生放行日期與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期)別不一致之情形,基於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對於此類案件,會配合其進口資料之繳稅日期,進行電腦勾稽查核作業;所以,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屬「先放後稅」案件,有關進口貨物營業稅之申報,應按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期)別申報。【#114】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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