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請更生,如僅持法院補正資料之通知函,尚難准予申請查調所得、財產資料。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先生來電詢問,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可否憑法院通知其補正配偶及直系親屬所得、財產資料之通知函,向國稅局申請查調所得、財產資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故依前揭規定,向法院申請更生,尚不能僅憑該法院通知函,即據以向國稅局申請查調配偶及直系親屬之所得、財產資料,仍須依規定取得配偶及直系親屬之委託書或授權書,並提示其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切結與正本相符);如直系親屬係未成年子女,則應出具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證明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攜帶申請人身分證正本證明身分後,方准予查調配偶及直系親屬之所得、財產資料。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欲申請查調所得、財產資料時,請確實依照以上規定辦理,以避免無謂爭議。【#125】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蔡宗霖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