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舉辦娛樂活動應於舉辦前向地方稅務局辦理登記及申請娛樂稅徵免手續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有臨時舉辦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戲劇、音樂演奏等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地方稅務局辦理登記及申請娛樂稅徵免手續;違反規定者,將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又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應納稅額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地方稅務局指出,臨時舉辦娛樂活動之娛樂稅稅額計算如下:
收費額/(1+娛樂稅率+營業稅率) = 收費淨收入,收費淨收入*娛樂稅率 = 應繳納娛樂稅額。
以職業性歌唱稅率10%、收費額3,800元、消費數100為例,應繳納娛樂稅額為33,043元:3,800元 * 100 = 380,000元,380,000元/(1+0.1+0.05) = 330,430元。330,430元 * 10% = 33,043元。
地方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臨時舉辦娛樂活動時,應於舉辦前向地方稅務局辦理登記及申請娛樂稅徵免手續,以免延誤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