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購入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政府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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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購入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政府,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張君93年間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某地號土地捐贈予臺北市政府,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扣除額7,866,263元,原查以捐贈土地係受贈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乃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核定捐贈扣除額1,258,602元。納稅義務人主張應按土地公告現值全額扣除,惟經查證,張君雖確將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予臺北市政府,但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取得,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仍應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須符合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造成徵納雙方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