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內之疏濬土石申購案,依規定應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業於97年5月1日起施行,河川疏濬及野溪整治等標售土石時,依規定均要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稅務局指出,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98年1月辦理之「濁水溪寶石橋上、下游段疏濬土石採售分離即採即售作業土石申購」案及「陳有蘭溪愛國橋下游段疏濬土石採售分離即採即售作業土石申購」案,應繳納之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該局業於98年3月中旬發出繳款書,繳納期限至98年4月30日止,請中籤廠商注意領取該郵件並請依限繳納稅捐;稅捐納稅義務人如未在期限內繳納,依規定每逾2日會被加收本稅1﹪之滯納金計至15﹪為止,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的納稅義務人,則移送彰化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因此,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購人)依限繳納,以免逾期受罰。納稅義務人如尚有疑問,可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9-6969或049-2222121轉337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