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全年出租使用,自當年恢復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又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原自用宅用地如係全年供出租使用,則出租之當年度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恢復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