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地價稅不再享優惠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行政院已於本〈100〉年6月核定限縮停車場用地適用優惠稅率的範圍,取消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按10‰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租稅優惠。
該局並說明,按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原行政院為解決停車位不足之問題,在83年間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所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可按10‰稅率計徵地價稅。然而近年停車需求之時空背景已大不相同。日前由財政部會銜內政部陳報行政院建議限縮該等停車場用地適用優惠稅率之範圍,經行政院核定同意。
在停車場優惠稅率適用範圍限縮後,依停車場法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按10‰課徵地價稅;至於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自核准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10‰至55‰之累進稅率課徵。該局表示,目前是類已核准之案件,年限最長至101年,俟停車場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時將陸續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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