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用地原設籍人死亡,應恢復一般用地計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無出租或供營業之自用住宅辦妥戶籍登記,可申請按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因此,經申請核准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原符合規定之設籍人死亡,原址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資料者,雖實際居住該地,已不符應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應自次年起恢復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五十五)計徵地價稅。
該局強調,如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仍應依法辦妥戶籍登記後,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查詢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