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繳義務人不可申請代繳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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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或行蹤不明,土地無人繼承或管理,經稽徵機關指定土地使用人為地價稅代繳義務人,該代繳義務人雖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仍不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其代繳土地無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