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又土地所有權人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者,準用之。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即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的稅捐單位申請重購退稅:
1.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
2. 不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買賣期間必須在2年以內。其中先購後售後者,必須在購買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始可適用。
3. 出售及新購土地之地上房屋必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
所有,並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
4. 出售房屋在訂約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新購房屋也沒出租或營業使用。
5. 新購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必須超過原出售土地移轉現值總額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
稅務局提醒您:重購退稅的土地自買入後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不能改變用途,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