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移轉後,其新所有權人如未繼續申請課徵田賦,自登記日之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稅捐稽徵處謝國堯處長表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4項規定,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該類土地,其所有權人變更後是否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不宜由主管稽徵機關逕予認定,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前開規定自農業主管機關重新提出申請,如未申請,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該處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因農業主管機關受理是類土地申請案件每年有一定之期限,為免權益受損,請於取得土地該年7月1日至7月30日逕向各該土地所屬鄉、鎮、市公所農業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