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票交換房屋應課買賣契稅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所稱不動產,依民法第66條規定,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
  因得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者,僅以不動產之互易為限。故雙方當事人以股票與房屋交換,既非屬不動產間之互易,自無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之適用,其房屋移轉應按買賣契稅核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