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移轉申報契稅後,雙方因故解除契約,記得辦理撤銷契稅申報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移轉時,買賣雙方依規定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嗣後如因故未能履行契約,千萬別以為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而忽略辦理撤銷手續,致造成欠繳契稅,而遭移送強制執行。
  該處特別提醒鄉親若因移轉契約不成立時,一定要由雙方檢具原契約書、同意撤銷申請書、契稅繳款書收據正、副聯,以書面向房屋所在鄉鎮市公所辦理撤銷契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