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修正條文公布生效後發生之繼承案件,始能適用新的免稅額及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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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詢問:其祖父於去(97)年11月20日病故,最近正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會計師告訴我,遺產稅法已於今(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最高邊際稅率調降為10%之單一稅率,免稅額由779萬元提高為1200萬元,本人祖父之遺產稅申報期限為今年5月20日,在該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始屆滿,可否追溯適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租稅之課徵,係採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法律適用原則,有司法院釋字第54號解釋:「現行遺產稅法既無明文規定溯及既往,則該法第8條但書,對於繼承開始在該法公布以前之案件,自不適用。」及改制前行政法院54年度判字第179號判例:「原告系爭之51年度所得稅,在實體上固應適用舊法,惟其稽徵程序開始時,現行所得稅法已經施行,程序上自應適用新法。」可資參照。本次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有關稅率及免稅額屬實體事項,又無追溯適用之規定,是以修正條文公布生效後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始有適用。
  本件王先生之祖父係遺贈稅法修正公布生效前死亡,雖然遺產稅申報期限至公布生效後始屆滿,惟關於免稅額及稅率,並不能追溯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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