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飲食業之稅率問題,將列為「對奢侈消費課徵特種消費稅之研究」議題範圍通盤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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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賦改會)於98年3月31日召開委員及諮詢委員第13次聯席會議及第5次委員會議,有關「營業稅相關問題之檢討」議題中「特種飲食業之課稅問題之探討」乙項,已決議併入「對奢侈消費課徵特種銷售稅之研究」範圍,通盤考量。該部已與受委託研究單位中華財政學會完成研究計畫之簽訂,正式列為奢侈消費課稅之研究範圍。
  財政部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及第22條規定,特種飲食業就其銷售額,按營業性質分別適用15%或25%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且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其立法意旨在收寓禁於徵之效,惟特種飲食業經營性質特殊,一律按高稅率核課,造成業者以其他不正當方法,規避稅捐。又該行業主要經營時段多在深夜,出入人員複雜,如國稅局派員駐徵恐招致營業人之不滿。另該行業之經營型態,有部分為一般商業人員洽商場所,消費價碼屬中低價位,例如:鋼琴酒吧,難謂奢侈性,且目前僅針對「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家及酒吧課以特種稅率,不符社會發展趨勢。
  為改進此種現象,賦改會爰參考世界主要國家之立法例,研議刪除特種飲食業依同法第4章第2節按特種稅額計算之規定,將特種飲食業按營業規模,分別納入第4章第1節按一般稅額(一般飲食業)或第4章第2節按小規模營業人之規定計算其營業稅額,至於如何發揮「寓禁於徵」效果,則建議回歸由主管機關管理較為妥適。
  惟上開會議決議認為,隨著經濟發展,特種飲食業部分課稅內容確實已不符時代潮流,檢討其稅率及課稅範圍,宜從當時立法意旨寓禁於徵之背景加以分析,不宜因稽徵困難而調降稅率或改由內政部管理;如係因逃漏稅嚴重致未能覈實課稅,可研議改採查定銷售額課徵技術。又特種飲食業消費金額屬於高所得者之消費項目,若取消或調降稅率為5%,與現行奢侈稅課稅研究之基準點不一致,是可將該議題,納入目前財政部委託之奢侈稅研究計畫中,一併提出可行的改革方案。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社會輿情與經濟環境及符合人民期待等前提下,該部已將特種飲食業課稅制度如稅率、課稅範圍等納入奢侈稅課稅研究議題全盤考量,以期營業稅稅制結構更加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