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地下室之房屋稅如何課徵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地下室是否課徵房屋稅及其稅率為何,應視其實際用途而定:

一、如僅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出租或由住戶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供營業者,免徵房屋稅。

二、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供停車場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供出租者,以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四、如使用執照為停車場而不作停車使用者,應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計課房屋稅。

民眾如有其他疑問,可向本局或岡山、旗山兩分局洽詢。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