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立契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李君來電詢問,因父親過世,兄弟分別繼承父親的數筆土地及各一棟房屋,房屋皆未辦理保存登記,在繼承協議書上,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指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及第7條之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稅率,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上開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至於本案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書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繼承協議書,並非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因此本案協議書關於土地部分之印花稅,應按金額千分之1貼用,房屋部分則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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