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在去年剛領牌照辦妥登記手續,仍須繳納本〈98〉年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小蔡97年12月中新買一部車,在監理機關繳交使用牌照稅辦妥新車領牌手續,今〈98〉年3月卻又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心中納悶,不是才剛繳過稅,為何又要繳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起1個月,除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分2次平均徵收外,自用汽車151CC以上機器腳踏車及其他交通工具則每年徵收1次;上述小蔡於97年12月中領用新牌照所繳之使用牌照稅款,係自新車領牌日計算至97年年底〈12月31日止〉之稅額,亦即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而本〈98〉年3月份收到之稅單係98年4月1日開徵之使用牌照稅,屬98年全年之應納稅額,並無重覆開徵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