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或其同居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其往返交通費、旅費不得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陳先生問:
其子女因病在國外就醫,所花費之交通費、旅費係因就醫而發生,可否列為醫藥費用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納稅義務人或其同居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其付與國外醫院之醫藥費,應憑國外公立醫院、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才可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往返國外之交通費、旅費雖因就醫而發生,但因其非屬醫藥費之範圍,自不得扣除。【#133】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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